哪些情形必须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变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共三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主体。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启动。
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费用该由谁承担?
原则上,谁是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责任主体,谁负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