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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壤调查修复基本工作程序和相关原则

作者:武汉中地大环境地质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2-01-15 09:42:30人气:

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问题突出,“如何有效调查和控制土壤污染?”是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今天南京伯克利就污染场地土壤调查与修复的流程及相关原则进行展开论述,使大家对此有初步了解。


土壤污染调查



污染场地土壤调查工作开展程序


污染场地土壤初步调查是在系统、专业的方法基础上,对场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地块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一般来说,其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污染场地土壤调查评估与修复


污染场地环境评估与修复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场地内污染物对未来受体的潜在风险,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或工程措施避免、降低、缓和潜在风险的过程,因此整个过程也可称为场地风险管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管理全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二是污染场地修复管理。


确认场地责任主体十分重要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

(2)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依法由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3)若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4)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经终止,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污染场地修复相关参照原则


(1)对于拟关停搬迁和正在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场地,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应组织开展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经场地环境调查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场地责任主体应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


(2)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3)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基于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情况及现实情况,暂不治理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隔离等风险防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控制环境风险。


(4)在治理修复工作完成后,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场地修复验收工作,必要时应开展后期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验收和后期管理,将相关材料和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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