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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

作者:武汉中地大环境地质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2-04-18 22:29:14人气:


2021年下半年,浙江7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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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壤环境风险全过程防控


全面落实《土壤法》,坚持防治并举、综合施策,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建立重点监管单位源头预防的倒逼约束机制,为“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环境保障。


1. 精准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结合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到2025年,完成88个涉农县(市、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严格保护。根据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综合采取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周边污染企业搬迁整治等措施,实施严格保护。根据国家部署,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区定界。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持续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市为单位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全面实施以“水肥调控、阻隔剂施用、低累积作物培育”为主要模式的安全利用措施,强化已采取安全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小麦等协同监测,切实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效果。

严格落实受污染耕地管控措施。优化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和农业“两区”空间布局,将已查明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及时调出。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在全面落实种植结构和用地功能调整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客土置换、生物修复等措施,逐步降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到2025年,全省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与2020 年相比基本不增加。


落实新垦造耕地的分类管理。将土壤污染调查纳入新垦造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范围,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保障新增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粮食和食品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及耕地污染状况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推动在粮食收购、食品安全监管等环节的联动把关。到2025年,全省新垦造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覆盖率不低于90%,新垦造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2.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加强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整合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统一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现开发利用“一张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落实用途变更地块的土壤污染强制性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制度。对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块,应当在相应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管控)的原则性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块,不得规划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已规划的,应限期予以调整变更。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谷币、县(币)生态环境王管部门应会同目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5年,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基本实现全覆盖。


实施管控和修复重点工程。根据“十三五”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等结果,结合相关地块规划用途和开发计划,实施50个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管控)工程,消除一批建设用地土壤重大污染风险。鼓励地方探索建设企业化运作的“修复工厂”,以缓解修复周期与开发时序矛盾、促进土壤污染修复集中闭环监控。对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依法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详查调查评估、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等污染风险管控要求,严防污染扩散;经调查评估确认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源清理、污染阻隔等措施。


加强管控和修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借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做法,健全并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质控制度。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的环境监管,研究建立修复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拟修复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督促落实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推动将修复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管理。探索建立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相关技术报告的评审把关,定期公开相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


3. 切实强化涉土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源头溯源控源。加快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2023年底前,77个有受污染耕地分布的县(市、区)完成溯源排查,基本建立污染源清单。建立控源(断源)销号闭环工作机制,坚持“边查边治、应控尽控”,对已查明的工矿企业、化肥农药、灌溉水和还田淤泥(秸秆)等各类污染源,有关县(市、区)要制订控源(断源)工作计划,督促落实阻断污染物扩散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整农田灌溉水源、清理还田河道底泥(秸秆)等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源对受污染耕地的持续影响。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优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筛选原则,提高重点单位名录的精准度。将重点单位防治土壤污染法定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用地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要求,推动重点单位将防治土壤污染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对已查明用地土壤严重污染的重点单位,应督促落实必要的污染源隔断、污染区域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重点单位应结合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同步实施物料和污水输送管线架空、车间和固废贮存场所防渗改造、重污染区域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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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扎实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建立地下水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地下水污染管控措施、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巩固提升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安全。


1. 建立地下水环境分区管控机制。202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初步确定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分布、范围和分区防控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动态调整机制,“十四五”期间,各市要根据水文地质调查、污染调查和环境监测结果,完成一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更新调整。


2.巩固提升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各设区市要加快完成地下水水质国考点位水质现状监测。针对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现状,分类实施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地下水质量为Ⅳ类及以上的点位,国考点位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并实施水质巩固方案,防止水质恶化;地下水质量为V类的点位,有关县(市、区)要抓紧编制实施开展污染溯源调查,排查污染成因,确定非地质背景因素导致污染的应编制并落实水质提升方案,尽可能实现水质改善。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地下水水质“十四五”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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